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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病友


一、
医保政策须知 

    

      1、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对象与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个类内资企业、港澳台及外商投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按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我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且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个体经营者,和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就业人员。除省级机关及其职工外,在宁所有部、省属和外地驻宁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均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


      2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有哪些规定
      参保人员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的费用,属于甲类目录范围的,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属于乙类目录范围的,先由参保人员分别按规定的20-60%比例自付,其余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属于丙类目录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全部个人自理。
      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目录范围的特殊医用材料费用,凡有费用支付上限规定的,限额以上部分由参保人员自付;限额内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按规定的0-60%比例自付,剩余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外的其它特殊医用材料,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病救助基金均不予支付。 


      3
、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1)工伤、生育及其并发症;
       (2)因犯罪、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伤自残、蓄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3)交通事故;
       (4)出国、出境期间;
      (5)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6)各项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7)未经物价部门制定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
       (8)医疗事故;
      (9)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以外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费用和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费用,以及应由工伤、生育保险支付,或由第三方支付以外的费用,一律由个人支付。


二、
参保人员就医、购药须知
       如何就医、购药参保人员门诊、住院就诊必须出示本人IC卡并刷卡就诊,门诊须告知医院就诊类别,对未出示卡证或就诊类别告知不清的,参保职工就医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中心不予支付;


三、
当地参保人员如何结算医疗费用
       1
、普通门诊费用结算参保人员发生的一般门诊费用应直接和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可用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由个人用现金支付。

       2
、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结算
      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发生的住院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4万元以内的住院费用。先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和乙类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及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费用,其余费用根据分段计算,累计支付的原则,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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